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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地稅新頒函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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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法律依據:
    1. 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
    關係法令:

    日期文號:
    財政部107.12.19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令
    摘要:
   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,經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,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准減徵40%。
    說明:
   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,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,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,參據同條第2項重劃土地準用第39條第4項減徵規定,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40%。

    資料來源: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查詢主題專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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