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價稅 適用事業用地稅率事實消滅,請向「這裡」申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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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捐機關表示,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,並實際供工廠、加油站或停車場等使用的土地,所有權人可檢具相關資料,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(即9月22日前),向該局申請按事業用地10‰稅率課徵地價稅,經審查核准後,當年即可適用該特別稅率繳納地價稅,不用採累進稅率課稅,達到節稅的效果。
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,經核定按事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,若適用原因、事實消滅,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原核准,或未經核准而變更用途等,應於30日內向該局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,未於期限內申報者,若經查獲,將補徵稅款並處罰。
資料來源:2019年3月16日MYGONEW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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