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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醒注意 私地供寺廟使用「此稅難免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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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,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,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,其所有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、寺廟用地,全免。但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,或其土地係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者不適用之。

    該處進一步說明,寺廟或教堂用地的土地,必須登記在寺廟或財團法人名下,才得以適用免稅的規定,如果土地是私人所有,縱然供寺廟或教堂使用,仍然不符合免稅規定;另外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,所取得為興建教堂、寺廟等之用地,在興建前可由土地所有權人,檢附寺廟或教堂興建計畫書及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建照執照影本,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,亦有減免地價稅之適用。

    提醒您,為維護納稅人權益,如符合條件者,請於每年9月22日(2019年逢假日,順延至9月23日)前向土地所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,才能於當年度適用優惠稅率。

    資料來源:2019年6月30日聯合新聞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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