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地產買賣過戶
- 身分證正本(賣方為公司法人時,需備妥公司印鑑大小章)
- 便章(買方);印鑑章(賣方)
- 土地、建物所有權狀正本
- 最近一期地價稅單、房屋稅單(或契稅單)及水、電、瓦斯單據
- 一年內申請之印鑑證明書一份
- 身分證明文件(身分證、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)
- 賣方為公司法人時,公司(變更)登記表正本或抄錄本
- 賣方委託代理人簽約之授權書
- 其他文件(如車位使用證明等)
首頁 > 常用應備文件清單
備註:
繼承登記應於死亡日期起算 6 個月內辦理;法院拋棄繼承應於死亡日期起算 3 個月內辦理。